公告:海都微话 每周房产热议话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海都网
QQ群
资讯
专题
新房
二手房
租房
论坛
海都房网购房QQ群:121187488,59149722,142311606,137244313,147055024,203500326
价格
不限
8000元/㎡以下
8000-9000元/㎡
9000-10000元/㎡
10000-12000元/㎡
12000元/㎡以上
区域
不限
鼓楼区
台江区
晋安区
仓山区
马尾区
八县
板块
不限
市中心
金山
城南
五四北
东区
西区
马尾
江滨
闽侯
八县
地图找房
区域
不限
鼓楼区
台江区
晋安区
仓山区
马尾区
其他
价格
不限
40万以下
40-60万
60-80万
80-100万
100-130万
130万以上
户型
不限
1室
2室
3室
4室
5室
6室
面积
不限
40㎡以下
40-70㎡
70-100㎡
100-150㎡
150-200㎡
200㎡以上
地图找房
区域
不限
鼓楼区
台江区
晋安区
仓山区
马尾区
其他
租金
不限
500元以下
500-1000元
1000-1500元
1500-2000元
2000元以上
户型
不限
1室
2室
3室
4室
5室
6室
面积
不限
40㎡以下
40-70㎡
70-100㎡
100-150㎡
150-200㎡
200㎡以上
地图找房
2012年05月19日 星期六
客服电话:0591-87079110
客服 QQ:956653414
新
闻
资讯
土地
独家视点
每日简报
数据
专题
一周看台
热点调查
新
房
导购
购房指南
房价
楼盘实探
租
售
租赁
二手房
特推
地图找房
家
居
装修日记
装修宝典
互
动
谈房论市
你问我答
业主社区
置业堂
福州楼市
|
独家观察
|
楼盘快讯
|
住在福州
|
海都微话
|
业界观点
|
买房维权
|
地产研究
|
房贷计算器
首页
>
房产问答
>
问答
>
二手房
>
房产租赁
浦上店面租赁未到期 遭买卖怎么办?
2010年8月31日 11:04
提问者: 米奇
浏览822次
共2条回答
我在浦上大道旁边租下一个门面,用作经营餐饮,租赁期为5年。因为最近附近的房源很火,房东把店面卖了,现在餐饮店经营得好好的,门面产权突然易主,新房东又要求餐饮店限期搬离。怎么办呢?我该向谁索赔?
状态:
已答复
我来回答(2)
复制链接
收藏
打印
我来回答
回答请遵守法律,尊重网上道德
最新回答
已有
2
位网友回答了这个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将店铺转让给他人,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使用店铺。
2、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说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3、如果出租人未按法律规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而受让人不同意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对承租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回答者:
吴丹
-
2010-09-06 17:39:27
现在我店里已投入大量资金,合同一旦解除,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我该怎么办呢?即使房东答应了赔偿我的损失,可是在这里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好不容易有了稳定的客户群,这些隐形的利益损失也不小。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能避免呢?谢谢
回答者:
米奇
-
2010-08-31 11:08:50
问题分类
二手房
新房
装修
风水
相关问题
[06-08]
租房纠纷求助
[04-16]
福州盈利中西医诊所转让,合作..怎么登?
[03-10]
租房纠纷,承租人拖欠租金
[08-31]
浦上店面租赁未到期 遭买卖怎么办?
[08-31]
租赁未到期,房东把房子卖了怎么办?
[08-14]
怎么发布租房信息
[08-04]
房东一直拖延不还押金,怎么处理?
[07-29]
租房纠纷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
海都房网
All rights Reserved.海峡都市报旗下网站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回到顶部
2、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说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只要承租人未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这个期限内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如果出租人违反了该项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3、如果出租人未按法律规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而受让人不同意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租赁房屋,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的,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对承租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